NCC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
--------------------------------------------------------------------------------
依據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5條第5項 規定。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
下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或等同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3.10節者,除複合性產品外,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1.藍牙滑鼠。
2.藍牙鍵盤。
3.藍牙耳機。
4.藍牙自拍器。
5.藍牙觸控筆。
6.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
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十條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測試報告:
1.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2.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3.電路圖或方塊圖。
3.器材樣品4x6吋以上之彩色內外觀照片(外觀需含六面照及配件照片)。
4.申請者若為個人需檢附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若為公司行號需檢附公司登記資料;申請者若為國外製造商應檢附公司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5.FCC測試報告及TCB證書。
6.天線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