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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台灣-BSMI

標識

認證機構

電壓

頻率

插頭極型

實行標準

如下所示

-共九種-

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110V/

220V

60Hz

Class II

兩pin扁插 ;

Class I

兩pin扁插+一pin圓插

CNS Standard

【簡介】

 -背景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依據經濟部組織法成立之國家最高商品檢驗機關,隸屬經濟部簡稱為BSMI。主要是為依據國家標準以配合相關計畫、政策來執行商品檢驗,以提高產品之國際競爭優勢及保障台灣消費者之安全與權益。

凡經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之品目,須經國家標準CNS檢驗合格,並取得商品合格證書後,始得輸入或在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應施檢驗項目

目前針對商檢局公布的應施檢驗項目商品分類表,如下列產品:

視聽

音響

電視機(映像管、液晶、電漿)

手提式錄放音機

收音機

數位錄音筆

CD隨身聽

喇叭音箱(內含擴大機)

數位無線電視機上盒

隨身聽、MP3、MP4、MP5

音響擴大機

汽車音響

行車紀錄器

數位攝影機

顯示器(液晶、電漿)

數位相機

電腦卡拉OK(電腦點唱機)

車用DVD、VCD

多媒體播放機(網路多媒體播放器)

數位相框

數位式錄放影機(DVD、VCD、LCD、LD)

網路收音機

嬰幼兒

用  品

奶瓶消毒鍋(器)

調乳器

手推嬰幼兒車

嬰兒學步車

車用兒童保護裝置

安全座椅

人形玩具

非人形玩具

騎乘玩具

樂器玩具

益智玩具

遙控玩具

吹氣玩具

填充玩具

食品玩具

仿真運動球類玩具

兒童用黏土

螢光棒

兒童沐浴書/布書

卡通造型瓶蓋

手提燈籠

兒童用貼紙

掌上型遊樂器

節慶/裝扮玩具

飛盤

兒童遊戲帳棚

塑膠存錢筒

固齒器

建構玩具

整人玩具

塑膠有圖案或數文字彩色地墊

玩具自行車(車座高度435mm以下)

非固定式鞦韆、溜滑梯及遊戲屋等組裝玩具

其他玩具(圖案印章、毽子、跳繩、彈珠、陀螺、紙笛、吹笛等)

文具

用品

塑膠製或辦公室學校用品(限檢驗塑膠擦)

橡皮擦

兒童

用品

兒童自行車

電鍋

電子鍋

電火鍋

電燉鍋

電壺(電茶壺)

電煎藥壺(養生壺)

電熱水瓶

果汁機

電動榨汁機

食物調理機

磨咖啡豆機

電咖啡機

電咖啡壺

電爐

電磁爐

微波爐

電烤箱

保溫盤

烤麵包機(烤土司機)

電熱烤盤

電動刨冰機

電氣蒸籠(電蒸爐)

電熱便當箱

電動攪拌器

鬆餅機(蛋捲機)

電冰箱

洗碗機

烘碗機

開飲機

飲水供應機

貯備型電開水器

即熱式電熱水器

儲存式電熱水器

排油煙機

吸塵器

地板打蠟機

洗衣機

脫水機

乾衣機

被服烘乾機

電(蒸汽)熨斗

冷氣機

電扇(水涼扇)

除溼機

電暖器

電梳(電美髪組)

吹風機

電芳香器

茗茶機(泡茶機)

烘手機(自動乾手機)

泡腳機

電蚊香器

電捕蚊燈(捕蚊器、吸蚊器)

電動按摩器

電刮鬍刀

電動削鉛筆機

電動擦鞋機

魚缸加溫器(石英加溫器)

電剪髮器

電暖墊

電毯(電暖被)

電暖腳套

電湯匙

電暖靠枕

電暖抱枕

電暖(水)袋

保暖電懷爐(電暖蛋)

空氣清淨機(臭氧產生器)

免治馬桶

冷藏保溫箱(車用冷藏箱、紅酒櫃、冷藏展示櫃)

燙(整)髮器(電捲髮棒、電直髮器、電離子夾、電玉米鬚夾、護髮機等)

112年1月1日起即將列管品項:

充電式電風扇

充電式真空吸塵器

充電式電動食品碾磨機

充電式電動食品混合器(調理機、果汁機、食物處理機

充電式電動榨汁機

充電式燙(整)髮器

充電式電動按摩器具

織物蒸氣機(直立式/手持式蒸氣掛燙機、衣物護理機)

掃瞄器

滑鼠

電腦鍵盤

液晶顯示器(電腦用)

筆記型電腦

印表機

PDA(個人資料處理機)

影印機

自動櫃員機

光碟機(電腦用)

顯示卡(電腦用內插卡)

隨身碟

音效卡(電腦用內插卡)

網路卡(電腦用內插卡)

電腦主機板

計算機

無線充電器

電動碎紙機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

UPS不斷電系統

收銀機

刷卡機

電動打字機

GPS衛星導航機

平板電腦

讀卡機

雷射筆

路由器、橋接器、交換器、集線器

行動電源、鋰電池

軟碟機、硬碟機(電腦用含內接式、外接式)

照明

燈具

神明桌用神明燈

水族箱用燈具

聖誕燈串

直(環)式螢(日)光燈管

螢(日)光燈用安定器

緊密型螢光燈管

省電燈泡(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燈具(一般室內照明用之小夜燈、桌燈、崁燈、壁燈、吸頂燈、檯燈、立燈、吊燈)

建材

配電

器材

建築用防火門

建築用鋼筋

鋼纜(索)

荷重用鈎環(使用荷重為50公噸以下且標稱尺度6mm以上)

荷重用吊鈎(使用荷重為31.5公噸以下)

耐燃壁紙

水泥

塗料

層積材(角材)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及施工架踏板用合板

粒片板

中密度纖維板

木質地板

集成材

電源轉接器

電源插接器

電源線組

漏電斷路器

橡膠絕緣電線(纜)

插頭、插座

壁開關、壁插座

閘刀開關、配線用開關

無熔絲開關、配電用熔絲開關

耐燃建材(石膏板、岩綿裝飾吸音板、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等)

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

塑膠絕緣電線(PVC、PE電線(纜))

瓦斯

器材

卡式爐

登山爐

休閒爐(含露營及野外用爐)

瓦斯熱水器

瓦斯爐

瓦斯烤箱

瓦斯調整器

瓦斯附錶控制調整器

瓦斯用橡膠軟管

瓦斯鋼瓶用開關

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

 

瓦斯罐(卡式爐用、休閒爐用、登山爐用、噴燈用、填充打火機用)

電動

手工具

電鑽(限檢驗交流電用)

電剪(限檢驗交流電用)

電鋸(限檢驗交流電用)

手提電動圓盤鋸

手提式研磨機

手提電刻磨機(限檢驗交流電用)

電動套筒扳手(限檢驗交流電用)

手提打蠟機(限檢驗交流電用)

沖、鎚擊電鑽(限檢驗交流電用)

手提式圓盤型磨機

其他電動手工具(限檢驗其他具有木材加工功能之手提式電動圓盤鋸、具研磨功能之手提式動力工具、交流電用之電動手工具)

休閒、防護用具及其他

汽車輪胎、機車輪胎

車用千斤頂

溜冰鞋(含直排輪鞋)

汽車用座椅安全帶

滑溜板

壁掛式陶瓷臉盆

交流馬達

電鈴

PVC塑膠管

護目鏡

安全鞋

安全帶(作業用)

高壓鋼瓶閥

乙炔鋼瓶閥

高壓鋼瓶

安全手套

衛生套(保險套)

動力衝剪機械

太陽眼鏡

家庭用壓力快鍋

 

輕合金盤型輪圈(汽車用18吋以下)

防護頭盔(機車安全帽、騎乘自行車等運動用頭盔、工地、電工用安全帽)

紡織品

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cm以下使用者)

(嬰兒鞋除外)

成衣、毛衣、泳衣、織襪紡織品(毋須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毛巾、寢具、內衣紡織品(須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用,商品是否列為應施檢驗品目仍以標準檢驗局公告

 

-列檢應施檢驗項目之標示介紹

標示圖識

標示介紹

黃色標籤查詢

最原始的商品檢驗標識,也有人稱為小黃標籤。在所有的檢驗標識中,只有該標籤是由標準檢驗局印製的,業者需與商檢局購買此標籤,並貼於商品上。若在商品上看到此標識,則代表該商品是經過每批檢驗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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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XXXX

「R」字軌為驗證登錄檢驗標識,R是指登錄的意思。當產品的設計和製造過程經過第三方公正機關驗證證明符合規定的標準,就可以核准登錄,所以取得驗證登錄的商品,廠商必須要負責後續產品品質的一致性。

在此一標識下,所取得的證書簡稱為「RPC證書」。R代表Registration,P代表Product,C代表Certificate。取得此類型的證書之廠商,方能直接以此證書進行報關與販售事宜,這也是在市場上最常見的標識之一。

適用產品:電器、消防、電子、電腦資訊產品、建築裝修、瓦斯器材、嬰兒用品、電動手工具、玩具、壁掛式陶瓷臉盆及個人防護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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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XXXX

「T」字軌為型式認可檢驗標識,T是指型式的意思。主要的內容與RPC相同,仍需檢附相關報告與文件,差異僅在於申請型式認可之標識,在取得證書後,需以逐批報驗的方式來進行後續報關的動作。

在此一標識下,所取得的證書簡稱為「TA證書」。T代表Type,A代表Approval,通常在瓦斯罐和打火機上幾乎都可見到這種標識。

適用產品:直流電子產品、電腦資訊產品、瓦斯罐、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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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XXXX

「D」字軌為符合性聲明檢驗標識,D是指聲明的意思,也就是由廠商依據檢驗標準自行完成檢驗,並且自我聲明產品是符合標準的。這種檢驗方式廠商容易掌控產品的上市時間,主要適用在資訊產品零組件的檢驗。

在此一標識下,所取得的證書簡稱為「DOC證書」。D代表Declaration,    O代表Of, C代表Conformity,通常在USB快閃隨身碟和硬碟等等,都可見到這種標識。

適用產品:電腦零組件、主機板及各項內插卡、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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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XXX

「Q」字軌為管理系統認可檢驗標識,Q是指是品質管理的意思。廠商在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的管理系統驗證後,就可以自行副署簽發查驗證明,很多水泥廠都採用這種檢驗方式,加快產品通關和出廠的速度。

適用產品: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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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XXXX

「M」字軌為商品監視檢驗標識,M指的是監視的意思。經常用於玩具、紡織品與文具用品等等上。這種標識必須另外加註產品的批號,以便於後市場產品有問題的話,能快速追蹤並反饋。

適用產品:玩具類。

VPC標誌所代表的意義為:V代表Voluntary(自願性)、P代表Product(產品)、C代表(Certification)驗證。有標示「VPC」標誌的產品,表示品質及安全性皆符合相關標準規範之規定。

經濟部公布「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主要為補充強制性產品驗證之不足,且兼顧扶植產業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目的,以及加速產品驗證與國際接軌。主要適用於:電氣產品零組件、車輛零組件、運動器材、機械產品和海洋深層水等產品的特別標準,只需產品符合標準並且通過工廠檢查,即可使用此一標識。

適用產品: 電氣產品零組件、車輛零組件和海洋深層水等。

正字標記的圖形是由國家標準的英文「CNS」和中文「正」所組成,是國內最老牌的驗證標記,而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我國國家標準(CNS),主要藉由核發之正字標記,以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行之品質管理,亦符合國際規範之品質保證制度,使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安心購得合宜之優良產品,權益獲得保障。

為劃一度量衡,確保量測之準確,經檢驗合格之器具,如是水表、電表、瓦斯表、加油機等等,由檢定機構於器具上附加字之圖印之檢定合格印證或給予合格證書,以確定其構造、性能及器差等合於規定,若度量衡器如果沒有這一張合格單,是不可以使用與販售的。

適用產品: 水表、電表、瓦斯表、加油機等。

 

-應施檢驗項目申請所需文件

針對不同的應施檢驗項目,有不同的申請流程。業者可依照不同的產品特性與結構,選擇最恰當也最有利的標識來運用。下列將會針對應用最廣也最常見的幾個標識來分述不同的申請流程。其餘未列舉標識的相關申請事宜,歡迎與銓宥聯繫。

【所需文件比較表】

       標識類別

 

相關資訊

驗證登錄(RPC)

型式認可(TA)

符合性聲明(DOC)

所需文件

1.申請文件:

A)申請書

B)營利事業登記證

C)工廠檢查報告或ISO證書

(僅模式2+3免附)

D)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若無無線功能免附)

 

2.技術文件:

A)繁體中文使用手冊(含技術規格)

B)系列差異表

C)電路方塊圖/電路圖/零件位置圖/基板銅軌圖

D)繁體中文規格標籤

E)重要零組件之證書與規格書

F)CB測試報告(資訊類產品可用CB報告轉發)

G)應施檢驗項目對應的測試報告

工廠檢/工廠ISO證書

僅模式2+3免附

不需要

不需要

當地代理商

需要

(商檢局規定申請人需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若無銓宥可提供代理商服務)

當地測試

需在商檢局指定的實驗室測試,當地或國外皆可接受。

證書有效期

三年

(標準無變更下,可延展一次,有效期為三年)

三年

(標準無變更下,無延展次數限制,每延展一次有效期為三年)

  標準無變更下,

無期限限制

證書授權

可向商檢局辦理授權放行通知書,以利其他進口商後續通關事宜。

證書持有人可自行出具商品型式認可授權書即可,不需透過商檢局。

因無制式的授權書,證書持有人可自行出具相關的授權書即可。

         

 

 

【相關規費比較表】

         

          標識類別

 

  相關資訊

驗證登錄(RPC)

型式認可(TA)

符合性聲明(DOC)

新申請規費

NT$ 5,000.-

NT$ 3,500.-

Free

系列申請規費

NT$ 3,000.-

NT$ 2,000.-

Free

變更證書資料申請規費

NT$  500.-

NT$  500.-

Free

授權辦理規費

NT$  500.-

Free

Free

延展規費

NT$ 3,000.-

NT$ 2,000.-

Free

證書年費

NT$ 5,000.-

(365天逐日遞減)

Free

Free

指定代碼申請規費

Free

Free

NT$ 1,000.-

 

銓宥有限公司在申請BSMI的實務操作上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協助國內外客戶解決在測試與文件彙整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以最快的速度,最簡化的方式完成案件,並取得證書。

若有上述未提及的相關問題,煩請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台灣-NCC

【NCC背景與簡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93年1月7日及94年11月9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後,並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為NCC。

凡具有無線、通訊、電信終端設備功能之產品,須經NCC檢驗合格,並取得商品合格證書後,始得輸入或在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NCC型式認證

NCC型式認證大致分為:

  1. 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如:行動電話、交換機、無線傳真卡等等,任何含有電信通訊功能之設備都歸屬於電信終端設備。
  2. 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藍牙設備、無線網卡、無線路由器、Qi無線充電器、智能手環/手錶、智能設備、智能家電、WiFi、2.4G設備、RFID、主動式NFC、Zig-bee等等,任何含有無線通訊功能之設備都歸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NCC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

以下六項品項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如含有複合功能則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一、藍牙滑鼠。    二、藍牙鍵盤。   三、藍牙耳機。

四、藍牙自拍器。  五、藍牙觸控筆。

六、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指內建乾、鋰電池操作之藍牙喇叭或外接至器材本體端之電源為直流電之藍牙喇叭。

-NCC免經許可或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2017/5/9 NCC公告以下品項可豁免申請:

  1. 無線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無內建電池之電子標籤)。
  2. 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3. 無線充電器除傳輸射頻能轉換為電能之無線電波外,不具無線通信功能。
  4. 屬Qi(WPC)、AFA –Inductive(PMA)或AFA- Resonant (A4WP)標準之無線充電器,仍為NCC列管範圍。
  5. 不含WiFi或藍牙等無線電發射功能器材之非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6. 不含WiFi或藍牙等無線電發射功能器材之收信機。
  7. 不含WiFi或藍牙等無線電發射傳輸數據功能器材之工科醫用電機。
  8. 船舶用航儀設備。

-NCC Logo

-NCC 審驗合格標籤

經NCC審驗合格之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送審廠商得將認證證明核給之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器材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規範產品

適用工作頻帶範圍

PLMN01

GSM900及DCS1800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

900MHz頻段(發射頻率由890MHz至915MHz頻率範圍,及接收頻率由935MHz至960MHz頻率範圍)及1800MHz頻段(發射頻率由1710MHz至1785MHz頻率範圍,及接收頻率由1805MHz至1880MHz頻率範圍)之GSM及DCS行動電話機。

PLMN02

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PHS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905-1915兆赫之數位式低功率(Personal Handy Phone System,PHS)終端設備。

PLMN03

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PACS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895-1900及1975-1980兆赫之數位式低功率(Personal Access Communications System,PACS)終端設備。

PLMN04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技術規範

(一)500 MHz 手持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二)500 MHz 車裝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三)800 MHz 手持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四)800 MHz 車裝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PLMN05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一)500 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二)800 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PLMN06

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一)160 MHz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二)280 MHz頻帶,POCSAG 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三)284.5-285.5MHz頻帶,FLEX或POCSAG 6400bps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PLMN07

1880-1895兆赫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暨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工作頻帶:

本規範僅適用之工作頻帶範圍為1880-1895兆赫。

適用設備:

為連接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無線系統設備,依無線介面界分為固定部(Fixed Part)及移動部(Portable Part)兩部分:

固定部包含用戶自備專用交換機、基地臺控制器、基地臺及家用型基地臺(有線電話無線主機)。

移動部包含手持式無線電話機、無線網路中繼器、無線網路終端機。

PLMN08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本規範僅適用:

IMT-2000之WCDMA FDD(1920MHz至1980MHz;

2110MHz至2170MHz頻率範圍)、WCDMA TDD(1915MHz至1920MHz;

2010 MHz至2025MHz頻率範圍)及CDMA2000 FDD(824MHz至849MHz;

869MHz至894MHz;1920MHz至1980MHz;

2110 MHz至2170MHz頻率範圍)技術標準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PLMN09

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技術規範

適用於工作頻率2.5-2.69GHz無線寬頻接取行動台之型式認證,其樣式包括手持式及移動式設備。

PLMN10

行動寬頻行動臺技術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行動寬頻業務頻段,700 MHz頻段(上行703-748MHz/下行758-803MHz)、900MHz頻段(上行885-915MHz/下行930-960MHz)及1800MHz頻段(上行1710-1770MHz/下行1805-1865MHz)行動寬頻行動臺之型式認證,其樣式包括手持式及移動式設備。

PLMN11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本規範適用採分頻雙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 FDD)或分時雙工(Time Division Duplex, TDD)

之LTE機器型通訊(LTE-M1)或窄頻物聯網(NB-IoT)窄頻終端設備型式認證。

LP0002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1.工作頻率:1.705至10MHz

2.工作頻率為13.553至13.567MHz

3.工作頻率為26.29至27.28MHz

4.工作頻率為40.66至40.70MHz及大於70MHz

5.工作頻率為49.82至49.90MHz

6.工作頻率為72.0至73.0MHz

7.工作頻率為88至108MHz

8.工作頻率為174至216MHz,584至608MHz

9.工作頻率為216至217MHz

10.工作頻率為2400至2483.5MHz,5725至5875MHz,24.0

  至24.25GHz

11.工作頻率為2435至2465MHz,5785至5815MHz,10500

  至10550MHz,24075至24175MHz

12.工作頻率為2.9至3.26GHz,3.267至3.332GHz,3.339

  至3.3458GHz,3.358至3.6GHz

13.工作頻率為57至64GHz

14.工作頻率為76至77GHz

PSTN01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適用於連接至公共交換電話網路之終端設備及可搭配終端設備而使用的串接設備或橋接設備。

ID0002

DS1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適用於已開放用戶自備而與公眾電信網路運作有關之DS1終端設備﹐並以一般製造、進口、販賣廠商自用者為限。

RTTE01

2.4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工作頻率為2400至2483.5兆赫(MHz) 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採用跳頻(frequency hopping)或數位調變(digitally modulated)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具中繼功能之無線用戶專用交換機(Wireless PABX)不適用本規範。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用,最新法規以NCC公告為主。

 

【所需文件表】

所需文件

1-1.申請文件 – 申請者為國內公司:

A) 申請書、委託書  B) 營利事業登記證

1-2.申請文件 – 申請者為國外公司:

A) 申請書、委託書  B) 申請者公司登記證明

C) 製造商ISO證書  D) 製造商公司登記證明

2.技術文件:

A) 中或英文使用手冊(含技術規格)

B) 產品RF規格表

C) 電路方塊圖及電路圖

D) 天線規格

E) 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

工廠檢

不需要

當地代理商

當地或國外皆可接受

(NCC接受允許海外公司做為申請者,不限定為國內之公司)

當地測試

當地或國外皆可接受

(NCC接受MRA報告,不限定為當地測試,銓宥提供代理投件服務)

模組認證或

系統(成品)認證

模組及成品認證皆可接受

但NCC對於模組認證有一些相關規定必須注意及遵守,如您有模組申請之相關問題可向銓宥諮詢

證書有效期

  產品無設計變更下或標準無變更下,無期限限制

證書授權

可向NCC申辦同意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

以利進口商或代理商後續通關及銷售事宜。

 

-NCC審驗費用表-電信終端設備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減免規定

電信終端設備通信介面(不含電磁波能量

吸收比)審驗費

7,000.-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7,000.-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5,800.-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5,800.-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審驗費

2,500.-

無。

 

 

-NCC審驗費用表-低功率射頻電機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項    目

減免規定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一類

審驗費

6,300.-

(工作頻率1GHz 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

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二類

審驗費

8,400.-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二類審驗費(工

作頻率超過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

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

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三類

審驗費

10,300.-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三類審驗費(無

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

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

(含簡易符合性聲明)

2,500.-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四類審驗費

不得系列申請。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用,最新法規以NCC公告為主。

 

銓宥有限公司在申請NCC的實務操作上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協助國內外客戶解決在測試與文件彙整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以最快的速度,最簡化的方式完成案件,並取得證書。

若有上述未提及的相關問題,煩請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台灣-節能標章與能源效率標示

 

節能標章標誌                          節能標章圖示介紹

                                     

 

【簡介】   

     為使國內使用能源之設備及器具能源效率能達到國際標準,並防止國外低效率產品輸入我國,除依「能源管理法」規定訂定國家能源效率標準逐年汰換老舊設備器具外,對於高效率省能產品建立進一步推廣應用機制。

    由經濟部能源局 建立自發性節能標章認證制度,以建構國內高能源效率之消費環境,引導消費者優先選用,進而積極鼓勵廠商研發生產高能源效率產品,降低能源之浪費,創造永續之能源應用。

        節能標章為自願性認證,目前開放申請節能標章的項目如下51項品目,包含:家電、廚房、熱水、飲水、3C、照明、抽風、汽機車等設備,若未開放申請節能標章之產品,無法受理。但業者可提供相關產品節能之測試報告給能源局參考,當局將依據產品節能潛力做後續開放產品類別之規劃。

【開放申請節能標章之產品類別】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電風扇

除濕機

電冰箱

洗衣機

乾衣機

吹風機

烘手機

DVD(錄)放影機

組合音響

空氣清淨機

燃氣台爐

電鍋

排油煙機

微波爐

電烤箱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

貯備型電熱水器

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

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飲水機

電熱水瓶

溫熱型飲水機

貯(儲)備型電開水機

電視機

顯示器

影印機

印表機

筆記型電腦

桌上型電腦

在線式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

螢光燈管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出口及避難指示燈

室內照明燈具

緊密型螢光燈管

道路照明燈具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

發光二極體燈泡

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

天井燈

筒燈及嵌燈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

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

浴室用通風電扇

壁式通風電扇

軸流式風機

離心式風機

汽車

機車

 

銓宥可依不同的產品屬性,安排至實驗室作測試。並協助後續文件整理與線上投件之工作,簡化文件彙整的程序,快速取得標章。且將會提醒業者續約時程,並協助辦理續約申請,使標章永續使用。

 

【所需文件】

廠商申請使用節能標章,應區別產品型號,填具節能標章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產品為進口者可免附)。
(3)產品之輸入證明文件(產品為國內生產者可免附)。
(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產品非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項者可免附)。
(5)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非汽機車產品者可免附)。
(6)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產品為自行生產或進口者可免附)。
(7)公司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環保守法性文件(產品為進口者可免附)。
(8)產品能源效率測試報告。
(9)審查規費繳納證明文件。
(10)其他審查必要文件。

【節能標章證書效期】

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於期限屆滿時失效。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單位提出展期申請,經執行單位初審通過後,召開驗審會辦理複審,經複審通過者,由執行單位發給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展延期間為二年。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產品為進口者可免附)。
(3)產品之輸入證明文件(產品為國內生產者可免附)。
(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產品非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項者可免附)。
(5)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非汽機車產品者可免附)。
(6)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產品為自行生產或進口者可免附)。
(7)公司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環保守法性文件(產品為進口者可免附)。
(8)審查規費繳納證明文件。
(9)其他審查必要文件。
廠商未於前項規定期限提出展期申請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節能標章市場抽測】

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所定之能源效率抽測之場所係製造、貯存、陳列或銷售獲證節能標章產品之場所,其抽測原則如下:
(1)每個品項內每家獲證廠商至少抽測一款。
(2)每個品項內獲證款數較多之廠商及銷售量較大之產品得增加抽測數量。
(3)前一年整體抽測不合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品項得增加抽測數量。
(4)獲證廠商若其品項有連續兩年抽測結果皆合格者得間隔一年抽測。
(5)尚未推動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品項得優先抽測。
年度抽測數量由執行單位報請審議會同意,並隨機抽出抽測型號。
執行單位得與受檢廠商聯繫會同抽測取樣地點與行程;若產品取樣遇有困難者,得另行指定抽測取樣地點。

【節能標章申請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流程】

備註:

1. 廠商使用節能標章前,應與執行單位簽訂節能標章使用契約。

2. 廠商提出申請:銓宥將協助廠商至節能標章申辦系統填寫/上傳相關資料,並協助繳納規費追蹤進度。

3. 補件:申請案件需補正資料者,銓宥將會與廠商聯繫簡化補件問題,盡速進入初審階段。

4. 初審:申請案件之資料齊備後,由執行單位進行節能標章初審作業。

5. 複審:初審完成且文件齊全情況下,由審驗會進行複審。

6. 審查結果:經審議會複審後,複審結果由執行單位通知申請廠商。

7. 核准:經審議會核准後,由執行單位寄發節能標章合格證書。

8. 標章使用:執行單位建立節能標章資料檔案,提交經濟部能源局,並定期追蹤管理節能標章之使用。

9. 追蹤管理:廠商於節能標章使用期間,應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上旬,彙整前一季節能標章產品

    銷售量及使用量之資料,並送執行單位建檔管理。

 

 

能源效率標示

 

【簡介】

    為因應國際間溫室氣體減量的環保壓力,以及高能源價格時代的來臨,目前世界先進國家皆以能源效率標示制度做為國家耗能產品能源效率管理之重要政策工具。我國於去(九十八)年七月八日正式公佈「能源管理法部份修正條文」,將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管理納入,藉由揭產品能源效率資訊,引導消費者選購高能源效率產品,並逐步淘汰低能源效率產品。   

「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制度將於99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目前控管的產品為:

無風管空氣調節、除濕機、電冰箱、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瓦斯爐、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貯備式電熱水器、電熱水瓶、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開飲機、溫熱型飲水機、冰溫熱型飲水機、電鍋等,共計13項。   

銓宥為客戶規劃BSMI認證時,會一併為廠商規劃是否需申請能源效率標示。取得的認證項目越多,在市場上販售將越有競爭力,並隨時更新能源局之最新公告,爭取第一時間取得能源效率標示。

 

【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

1. 廠商製造或進口電鍋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    統)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1)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電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1)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

(2)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3)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之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4)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並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

(5)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熱效率標示值,按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6)廠商製造或進口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附加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7)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8)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產品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熱效率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後市場管理及稽查】

1. 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銷售數量。

2. 能源局得每年辦理抽測, 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且應符合所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3.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4.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5.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系統。

6. 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電鍋之總數量,每四千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四千台者,亦檢查一台。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申請規費】

不需繳交申請規費。

                        證書形式

證書內容

中華民國能源效率標示

新申請

新申請所需文件

如上所述,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應以正本經彩色掃描成電子檔後上傳於管理系統;該產品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時所出具之安規試驗報告,應以加蓋公司印鑑之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郵寄能源局。

新申請規費

免收規費

新申請證書有效期

在能源效率與產品結構無變更下,無有效期限

續約

因目前無有效期限限制,故可不需辦理續約。未來是否有期限限制,將依能源局公告為主。

 

 

【節能標章與能源效率標示之比較表】

        證書形式

項目

節能標章

能源效率標示

標示

強制性/非強制性

自願性認證標章:

凡通過節能標章認證之產品,代表其為

同類型產品前15~30%之高能源 效率產品,

或其能源效率比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約高出

10%~50%,代表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

更省能源。

強制性認證標章:

透過揭露能源效率、能源效率等級、年耗電量等..資訊,更進一步顯示使用本產品的耗電量及省能效果,讓國人於選購時,依據能源效率資訊,比較並選購合適的節能產品。

控管品項

目前開放51項品目 (依主管單位公告為準)

目前開放13項品目(依主管單位公告為準)

規費

新台幣一千元 / 單一型號

無規費

證書有效期

節能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可多次續約。

目前無有效期